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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原告大连某机电安装有限公司成功主张工程款2000余万元及利息,并确认优先受偿权

2023年09月21日 | 发布者:李晶 | 点击:1918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基本案情:在本案中,我方代理原告。2018年5月1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大连某岛“某岛旅游度假区”某项目工程施工合同》 (以下简称原合同),约定由原告承揽被告位于大连市甘井子区某岛的某工程项目。承包...

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在本案中,我方代理原告。201851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大连某岛某岛旅游度假区某项目工程施工合同》 (以下简称原合同),约定由原告承揽被告位于大连市甘井子区某岛的某工程项目。承包范围:高压配电站10KV 电缆-变电亭-变电亭内机电设备安装;接续箱至单元总配电箱;动力部分:接续箱至动力部分表箱。 工程造价: 暂定10 000000 (含增值税,税率为10%,以实际结算的金额为准)。付款方式:本工程无工程预付款,工程完工至60%支付已完工程量的60%,工程全部完工付至已完工程量的80%,工程验收合格结算后甲方支付至本工程结算价款的95%; 本工程总结算价款的 5%作为质量保证金,在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两年后,如无质量问题,由甲方一次性无息支付给乙方。由于该项目延期开工,2019730日,双方签订《补充合同协议书》,将原合同的承包范围调整为,某项目 1-15#住宅、 1-3#公建部分:接续箱至单元总箱至单元楼配电箱至集中表柜主二次电缆、桥架敷设及设备安装;1-15#住宅、1-3#公建动力部分:接续箱至动力部分表箱至动力部分计量表安装至动力配电室至动力配电间动力箱至动力设备电源电力电缆、桥架敷设及动力设备安装;公建1-6#楼部分:公建计量表箱至用户线主干电力电缆至配电箱至用户箱安装;并负责上述工程与供电部门一切手续办理。工程造价调整为,暂定29126882(含增值税,税率为 9%,以实际结算的金额为准)。计划工期调整为, 20198 20日至 2020920, 以发包人项目部具体要求为准,发包人要求延期开工的,工期相应顺延。其余条款按原合同执行。2021421日,双方共同出具《工程()算书》及竣工项目质量验收合格证明,工程核定结算金额为 2,790万元,被告已支付530万元, 尚欠2,260万元。

法律观点: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大连某岛某岛旅游度假区某项目变电亭及低压返出主二次电缆、桥架及电力外线工程施工合同》、 《补充合同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上述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现原告已如约完成案涉工程施工项目,且该项目已经验收合格,被告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在工程验收合格结算后向原告支付工程价款的95%,即2650.5 万元(2790万元×95%)。结合本案现有证据及双方当事人确认的事实,被告已向原告支付工程款 530万元,被告仍需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2120.5万元。

关于违约金,根据原、被告签订的《施工合同》中关于工程违约责任的约定,如发包人不按时支付承包人工程进度款,付款不得超过二十日,每超过一日,发包人应支付工程进度款0.2‰的违约金。上述合同已确认案涉工程的工程价款付款节点为工程验收合格结算后支付结算价款的 95%,因被告未按照上述付款节点给付款项,原告以此主张被告自逾期之日起计算违约金,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故本案违约金具体计算方式为:以2120.5万元为基数, 自 2021422 日起至款项全部付清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二计算。

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另,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现原告作为与被告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在合理期限内主张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应当得到支持。故原告的该项主张符合法律规定。

判决结果:一、被告大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大连某机电安装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120.5 万元;

二、被告大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大连某机电安装有限公司支付逾期利息(以本金人民币 2120.5万元为基数, 2021422日开始,按照日万分之二计算,至实际款项付清之日止)

三、确认原告大连某机电安装有限公司有权就工程款2120.5万元在其施工的大连市甘井子区某岛某项目的变电亭及低压返出主二次电缆、桥架及电力外线工程项目工程拍卖或折价后的价款中优先受偿。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5545(此款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大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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